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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江苏教师招聘 > 教育资讯 > 关于教育法律法规相似法条的区分

关于教育法律法规相似法条的区分

2021-01-24 11:20:18

江苏教师招聘

  【导读】在我们教师招聘的知识体系中,法律法规一直是我们考察的内容之一,在这个部分一般在考试中以客观题为主,而且基本以对原法律条文的原句原字考察为重中之重,那么今天,我们就来学习区分一下教育法律法规中的一些常考的相似法条,来帮助大家更好的把握这一部分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五十四条,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我们可以看到,以上三个法条意思相近,但具体的用词却稍有不同,在义务教育法中教师的工资是“不低于当地”这几个字,而在教师法和十年纲要中用的是“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这几个字,虽然他们的意思是相近的,但在我们做题时必须按照法律条文的原句来选。如果题中是当地公务员,前面就要选不低于,如果题中是国家公务员,前面就要选不低于或者高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学历要求】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中规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第十条规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以上法条是关于获取教师资格证和适用的一些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规定与同学们的生活经验有所出入,本身法条的表述也有些许的类似,但是我们在选教育法律法规的题目时,只能按照原本法条规定的原文来选。这些相似条文,希望同学们能够牢记,在以后的学习中注意不要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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