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教育部规章体系建设,现决定对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废止1988年4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88〕教计字40号)。
二、废止1988年5月1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88〕教计字63号)。
三、废止1991年4月2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
四、废止1991年8月2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公安部令第17号)。
五、废止1993年12月2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3〕12号)。
六、废止1998年3月16日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
七、废止2001年6月7日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
一、废止1988年4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88〕教计字40号)。
二、废止1988年5月1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88〕教计字63号)。
三、废止1991年4月2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
四、废止1991年8月2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公安部令第17号)。
五、废止1993年12月2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3〕12号)。
六、废止1998年3月16日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
七、废止2001年6月7日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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